案例五,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发票被告人孟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其所在公司判处罚金20万。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为公司采购的部分铁矿粉不带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公司能抵扣销项税款,同月21日,孟某以面值9%的价格从辽阳市弓长岭区某矿业有限公司郭某(另案处理)处,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虚开税款共计318579.34元,后孟某所在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侯马开发区国税局全部认证抵扣。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孟某到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将用于抵扣的税款全部退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公司名义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让公司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孟某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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